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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案件中近亲属范围的思考


时间:2014年05月15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受贿案件经常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对此,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先后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受贿行为方式复杂隐蔽,实践中对近亲属的范围如何确定、近亲属收钱的行为是否均可归责于国家工作人员等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近亲属的范围

  对近亲属的范围有以下几种理解: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修改后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二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认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是根据《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对此,我们认为:

  首先,从法的适用的角度出发,《纪要》和《意见》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应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对于民法意义上近亲属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员,如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可通过《意见》中“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的规定认定。

  其次,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也应根据受贿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必要修正。一是应对“同胞兄弟姐妹”作修正。“同胞兄弟姐妹”的范围过窄,容易造成行为人实施相同行为但判决结果不同,有失客观公正的情况。在实践中,已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以低价售房的方式将财物交付“其弟”就构成受贿,交付“其表弟”就不构成受贿的迥异判决。同时,考虑社会实践的发展,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法律对其“同胞兄弟姐妹”的相关规定无从落实。因此,可考虑将“同胞兄弟姐妹”修改为“兄弟姐妹”。二是对近亲属亦应有所区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所以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近亲属受贿作出规定,系因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亲疏远近、利益关联实质上是有所区别的,不能认为所有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都具有等同的关联。对此我们认为,近亲属应区分为有共同财产关系或直接继承关系的近亲属;无共同财产关系或直接继承关系的近亲属。前者如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配偶之间存在共同财产关系;而从《继承法》的规定看,配偶、子女、父母亦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后者如兄弟姐妹,国家工作人员的兄弟姐妹独立生活后,即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一般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具备财产上的共有关系。同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其也不具备直接的继承关系。只有对近亲属进行上述区分,才能有效解决不同行为模式下近亲属收钱能否归责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对近亲属收钱行为的责任

  这里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近亲属收受财物分为“共同受贿”、“授意”和“知情”三种行为模式研究。

  “共同受贿”。《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是就共同犯罪作出的,需要具备近亲属教唆(即近亲属提出要求)或帮助(即近亲属转达请托事项)的情节才可认定。不能由上述规定推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的结论。

  “授意”。《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知情”。《纪要》和《意见》均未能很好的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明知”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的问题。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为请托人乙谋利,乙送给甲之弟丙5万元,某甲事后知情。但由于丙和甲早已各自独立生活,没有共同财产关系和直接继承关系。因此,对于丙收钱的行为能否归责于甲,存在争议,不能排除甲系正常履行职责且对丙收钱不持肯定态度的可能。对此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无共同财产关系或直接继承关系的近亲属收钱知情的,不能简单认定为受贿罪,还需进一步考察双方是否具有约定贿赂的分配、是否具有转达请托事项等情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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