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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若干思考


时间:2013年05月30日 来源:二分中心综合办||张霞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妇女劳动者怀孕和分娩期间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为企事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生育保险在各地的深入开展,原有的政策和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新要求,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正逐步显现出来,如不进行适时适度的调整,这些矛盾和问题势必影响生育保险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当前生育保险现状

    覆盖范围窄,制度没有惠及所有参保人群,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提出:“职工应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此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一部分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却不能参加生育保险,而且这部分人多为年轻人。年轻人是生育保险制度最应惠及的人群,但是因为制度的原因却无法受益。生育保险作为对女性承担的人口再生产社会价值的社会补偿机制,理应具有普惠性和均衡性,理应体现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

    待遇支付存在缺陷,患者医疗保障水平不高。一是待遇享受条件单一,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二是各地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方式不统一。目前大体分为两类:实报实销法和限额支付法(或定额支付法)。实报实销法对保障生育期间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医疗机构会再现超标收费或者设置不必要的诊疗项目,从而使费用难以控制。而限额支付法,各地生育医疗费按照是否剖宫产以及几级医院就诊等支付标准差距较大。三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过窄。目前,我国生育保险主要用于对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由于各地主要采取限额支付方法,其中生育医疗费按剖宫产、顺产、多胎、人流等实行定额支付,并未考虑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并发症及合并症。

    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医疗服务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由于生育保险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的特点,虽然定点医疗机构理应按照协议的内容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查和治疗项目和次数的扩大化;二是过多地使用和重复收取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费用;三是降低出入院标准,任意延长待产时间和产后住院的时间。

    由于生育保险较其他社会保险业务开展晚,很多地方没有独立开展,采取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或与工伤保险业务捆在一起参保,在制度上造成一些单位无法参加生育保险。我单位在生育保险参保上就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在甲参加,工伤保险随集团在乙地参加,而甲地的生育保险是与工伤保险捆在一起,乙地的生育保险是与医疗保险捆在一起,因此造成我单位在这两地都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目前我单位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将生育保险比照医疗保险待遇来办理,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在报销上也没采用实报实销法或限额支付法,而是采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办法,这样大大提高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完善生育保险几点建议

    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城乡一体的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生育保险,将生育保险扩面覆盖到城乡所有育龄妇女和参保人群,使生育保险政策惠及所有人群,把人人参保的理念真正落实到基层,惠泽普通百姓。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多为年轻人和有生育能力的中青年,因些,对灵活就业人员放宽参保政策更是当务之急。

    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和协同衔接,不断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目前,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思路已被大家认可。要借鉴医疗保险管理的经验,充分利用医疗保险比试,加强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础资料的管理,从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统筹对象、管理服务等方面与医疗保险相衔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确实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同时结合生育医疗费用发生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让女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优越性。

    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一是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项目扩展、待遇优化和保障水平提高等工作,扩大参保女职工免费妇科体检项目、增加“两癌”筛查等新的体检项目。二是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葡萄胎、妊娠高血压、异位妊娠等。三是建议新生儿至学龄儿童阶段可不缴费,随参保父母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儿童病种相应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畴,父母一方参保的可享受一半待遇,双方均参保者,可享受全部待遇,7周岁以后可直接参加中小学生医疗保险。

    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基金支付方式。一是为确保生育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承保机构直接支付给受保人。建议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独立于单位之外,逐步做到生育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使女职工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制定合理方便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以确保参保都既能充分享受生育补贴又能有效杜绝不合理的开支。为了解决一次性“定额”支付和“实报实销”支付过程中各自的弊端,可分别吸取两者的优点,如可以采取“以定额支付方式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生育保险难产危产调剂金”的方式。

    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设立惩罚措施。由于目前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办度不够,参保单位无法监督基金的使用,从而造成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生育保险实施阻力较大。对就应回强以下工作:一是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渠道,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设立专门的统一机构管理并监督生育保险的运行过程,加大对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将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要把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同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我国现阶段,为控制人口增长,应在补偿水平上对一胎生育予以鼓励,如发放“独生子女生育津贴”等。这样,可以提高人们的计生意识,有助于计生政策的落实。

    计划生育保险的完善是一项长远而巨大的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过去大家对于计划生育保险的态度多偏向于被迫执行,只限于完成分内工作而不会去积极考虑其扩展的可能性以及如何挖掘其内涵。实际上计划生育保险的良好运用可以有效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降低风险,在中国这一普遍执行计生政策的大背景之下更显其完善的必要性。计划生育保险不只是简单的政策性保险,也不是普通的商业保险,它具有保障家庭与社会稳定的双重性质及作用,建立符合我国发展水平、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保险是极为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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