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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岗员工管理办法

作者:人力资源中心供/党群办编 日期:2010年07月3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二司人〔2008〕21 号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非在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规范公司非在岗员工管理,不断优化公司员工队伍结构,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公司制定了《非在岗员工管理办法》,并于1月30日经公司2008年第1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在岗员工的管理,统一公司相关管理政策,促进公司不断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在岗员工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内的,符合特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员工。具体人员包括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长假人员和长学人员。
第三条 非在岗员工管理坚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减员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特定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四条 内部退养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上岗而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休养。按以下特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一) 特定条件
1.员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即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干部转为工人的,须在工人岗位工作满两年)年满45周岁。
2.员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并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并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员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上述特殊工种的界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员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女工人(干部转为工人的,须在工人岗位工作满两年)年满40周岁。
(二)办理程序
员工具备内部退养特定条件之一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即可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休养,由公司下达内部退养通知。
第五条 待岗是指员工因公司生产(工作)任务不足等原因由公司安排离开并等待生产(工作)岗位和因自身原因致使公司难以或不能安排工作的情形。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员工待岗按以下特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一)特定条件
1.生产(工作)任务接续不上或不足。
2.生产(工作)条件不具备。
3.机构被撤销且暂时难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4.员工在岗位竞聘中未能上岗和上岗后在动态管理中落聘。
5.员工自身素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同意转岗,或经转岗仍不能胜任相应岗位工作。
6.员工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
7.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由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8.其他不能上岗的情形。
(二)办理程序
发生上述特定条件规定的情形,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由公司安排员工待岗。
第六条 长假是指员工因故请假且假期较长的情形。长假包括女员工哺乳假、病(伤)假。长假按下列特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一)特定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产后,自产假期满之日起,可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哺乳假。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按医疗期给予病(伤)假。
(二)办理程序
员工请长假必须按有关管理规定,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
第七条 长学是指经公司安排或批准同意,员工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以上的情形。员工长学连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 非在岗员工待遇

第八条 非在岗员工在非在岗期间,公司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计发标准按本办法执行,不与公司在岗员工工资标准挂钩,不随公司在岗员工工资标准改变、调整而变化。
第九条 内部退养按下列标准计发内退生活费
(一)以员工内退时间为基准,比照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模拟计算出员工的基本养老金。内退生活费按模拟基本养老金的75%计发。但按此计算的内退生活费不得高于员工内退时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高于3倍的按3倍计发。按此款核定的内退生活费,在内退期间,不再重新核定。
(二)内退生活费随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增而调增。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的调增额的75%调增。
(三)实付内退生活费(应付内退生活费扣除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的70%,低于70%的,按70%发放。
第十条 待岗按下列标准计发待岗生活费
(一)待岗1年及以内的,待岗生活费按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发;待岗1年以上2年以内的,待岗生活费按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员工,待岗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计发。
(二)待岗生活费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三)实付待岗生活费(应付待岗生活费扣除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长假按下列标准计发长假生活费
(一)哺乳假生活费:按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发,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病(伤)假生活费: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部分以病(伤)假前岗位工资的50%作基数并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病假待遇计发比例的规定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三)实付哺乳假、病(伤)假生活费(应付生活费扣除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长学按下列标准计发长学生活费
(一)经公司安排,员工脱产学习半年及以上的,培训学习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本人入学前岗位工资的5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二)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假脱产学习,经员工申请,公司批准,在不超过2年时间内,按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三)实付长学生活费(应付长学生活费扣除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非在岗员工其它相关待遇
(一)非在岗员工非在岗期间的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非在岗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女员工在非在岗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依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停发生活费,按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计发产假工资。
(四)非在岗员工在非在岗期间不再休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
(五)公司安排非在岗员工完成临时性工作,按30~50元/天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差旅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待岗人员参加公司安排的转岗培训,在培训期间按30元/天给予学习补助。
(七)待岗人员因完成公司临时性工作、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以及被聘用上岗而往返公司的路途期间,路途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检据报销。

第四章 新老制度衔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内部退养尚未退休的员工(含按铁二劳[1994]262号文办理提前退休未进养老统筹的员工,以下简称95内退),其内退生活费按以下规定计发:
(一)按原规定计发的内退生活费,除工龄工资部分外,保持不变。
(二)工龄工资自200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5元/工龄年。工龄工资按此标准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并保持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再随工作年限增加和在岗员工调整而调整。
(三)95内退的员工实足年龄达到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次年起,其内退生活费随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增而调增,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的调增额的100%调增。
(四)除本条第三款外的内退员工,其内退生活费随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增而调增,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的调增额的75%调增。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待岗(含下岗、待工)、长假和长学员工,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其待遇和管理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待岗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个人缴费

第十六条 95内退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负责缴纳。其缴费基数为内退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底和封顶。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外,其余内退员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从其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其缴费基数以员工本人离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准数,非在岗期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的,以基准数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基准数的,以实际数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底和封顶。
第十八条 待岗以及长假、长学员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从其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其缴费基数为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底和封顶。

第六章 鼓励再就业

第十九条 公司坚持用工先用员工,减人先减其它外来用工;大力加强经营开发,努力多揽生产任务,为待岗员工创造更多工作岗位;及时推荐或安排待岗员工竞聘上岗。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人力资源配备余缺情况,在公司范围内做好余缺调剂。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待岗员工转岗培训,待岗员工转岗培训合格的,应积极推荐参加竞聘上岗。待岗员工(因公司原因待岗除外)在待岗期间公司应组织不少于10天的转岗培训。
第二十二条 鼓励待岗员工到本公司外就业或自谋职业。员工年龄小于本办法规定的内部退养特定条件,且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员工按此计算的月工资低于公司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公司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在岗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退养员工在非在岗期间,除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三)(六)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原则上不与员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待岗和长假及长学员工,在非在岗期间,发生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待岗、长假和长学员工在非在岗期间发生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视情况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待岗应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和延长待岗期限。待岗期满,员工未能竞聘上岗,又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待岗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拒绝参加公司安排的转岗培训。
(二)拒绝参加竞聘上岗。
(三)具备上岗条件,拒绝接受推荐或安排上岗。
第二十七条 待岗和长假及长学员工,在非在岗期间,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自谋职业的,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八章 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非在岗事宜。符合特定条件的,应完善手续后按非在岗进行管理;不符合特定条件的,不得以其它名义、采取或变相采取其它方式安排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并将其纳入非在岗员工管理。严禁各单位放任在岗员工擅离职守,在岗员工擅自离岗的,应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条 非在岗员工实行分类统一管理。二分中心综合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门是非在岗员工管理机构。内退由二分中心综合办公室管理,待岗和长假、长学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下属专门非在岗管理机构管理。非在岗员工自公司批准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即由相应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非在岗员工的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和党工团关系等应及时转至相应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非在岗员工管理机构设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建立非在岗员工管理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按月发放非在岗生活费。
(三)办理扣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四)负责非在岗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根据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
(五)推荐或安排待岗员工竞聘上岗,组织待岗员工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推荐或安排竞聘上岗。
(六)办理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非在岗员工的退休、退职手续。
(七)按本办法规定,提出非在岗生活费调增方案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八)发生非在岗员工待遇及管理规定调整改变,及时和耐心地向非在岗员工进行宣传解释,努力争取非在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九)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非在岗员工党工团组织活动。
(十)加强与非在岗员工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其意见和要求,在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能力范围内,尽力帮助非在岗员工解决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二条 非在岗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符合退职条件,依法办理退职。待岗和长假、长学员工在非在岗期间达到内部退养条件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内部退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办理员工内部退养时,与员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以规范公司和员工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安排员工待岗,公司向员工下达待岗通知书,说明待岗原因、期限和待遇以及管理要求等。公司安排员工转岗培训、竞聘或推荐上岗应下达书面通知。员工待岗期内,公司给予不少于2次竞聘或推荐上岗机会。
第三十五条 非在岗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公司管理。待岗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转岗培训。
第三十六条 非在岗生活费纳入公司工资总额统计。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转岗培训和给予2次竞聘或推荐上岗机会,致使公司在员工待岗期满后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待岗期满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未解除的,待岗员工待岗期满后所发生的非在岗生活费为责任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和难以安排工作的5、6级员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比照非在岗进行管理,其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公司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第四十条 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员工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公司本部各部室,二分中心。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印发

责任编辑:社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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